归个人,毫无疑问!笔者就是这么负责任的武断,不打算论证为何、如何归个人,只从几个方面试着讨论这个问题。

一、法律属性,现在进行时

碳普惠减排量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看了学界最近的几篇文章,各有侧重:

  1. 刘颖在《碳普惠制度的困境、纾解与重构》中着力分析了碳普惠制度建设目标下,数据权利和减排量性质。文章的主张倾向是将“数据权利”与”减排量权利“约等,减排量价值中一部分归属于个人。
  2. 张国琪在《论碳普惠数据的生成及其权益属性》中提到“行为规制说”和“财产权二元结构说”,提出采纳“双重权益结构说”,即数据来源者享有“在先权益”,数据处理者享有“数据财产权益”。同时提出减碳权益的”制度性商品“属性。
  3. 王萧、魏旭在《碳普惠信用法律性质初探》中提出了“碳普惠信用”的概念和定义,对“准物权”“环境权”“行政补贴”一一做出了否定和批评,主张”碳普惠信用“应定性为“债权”。

从这三篇文章可以得到几个思考脉络。 第一,回归问题意识。从数据开始,数据归谁,减排量就归谁;从权益开始,权益的属性,决定权益的归属;从法理开始,定义概念,分析法律关系,进一步界定法律属性。 第二,寻找人的“位置”。人是数据来源,人的在先权益,人是债权人……! 第三,辨析减排量的性质。准物权和债权。这个方向,脱离了笔者的认知范围。 露怯地说,笔者不懂法理,朴素的“感觉”这些方向都没有去向问题的根本,即“碳普惠在解决谁的、什么问题”?学者们的路径试图为“我”的权利落地找到法律接口,只是那个“接口”必须从“我”这个原点出发去焊接。很显然不能脱离“我减排”的原点,不论后序有多少角色为“我减排”提供了便利和服务,根本目的是为了让“我减排”。既然是“我减排”,那么当然是“我的减排量”,当然是“我的权利”,每个”我“才是碳普惠机制设计和建设的”目的“。 笔者并非在刻意混淆“来源”和“权利”,但脱离了“我减排”这个原点,以及“我”这个减排主体,单纯去讨论碳普惠减排量的法律属性,就会显得虚无! 结论就是:还没有结论!研究过程本身就是意义。

二、生产过程,多方参与的价值共创

为了看清减排量的归属,还要再看碳普惠减排量的产生过程。一般来说,有两种核算方式,以低碳出行举例。 方式1,项目管理方式。项目业主根据方法学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将一个地区的或者一个企业的,所有用户和出行方式,都包含在项目内;经第三方核证(也有不核证的),再由主管部门签发。 方式2,数字化方式。用户选择低碳行为,场景企业汇集用户的低碳行为数据,将数据发送到碳普惠平台核算减排量,减排量进入个人碳账户。 不难发现碳普惠减排量的生产,涉及个人、场景企业、碳普惠平台运营方、政府部门。还可能涉及减排量核算的第三方。归属问题的复杂性便来自于这么复杂的参与角色! 按两种核算方式,衍生出来以下几种不同主张: 主张一,减排量归个人,场景企业需要用权益向用户置换减排量产权。变种设计,所有企业都可以提供权益,向用户置换减排量。 主张二,减排量归场景企业,因为多数情况下用户已经支付了出行订单的费用,场景企业也已经提供了服务,后序的环节和用户无关了。 主张三,减排量归平台运营方,因为没有平台就没有减排量。 主张一的问题是,减排量价值不高,置换过程对企业而言是经营负担,企业不愿意。同时要求用户主动操作,用户不愿意。这种设计左右都不讨喜。主张二的问题是,仅仅是在存量行为中去做计算,用户完全没有参与感,能够参与的企业也十分有限,难以实现全民减碳的终极目的。主张三的问题更严重,自说自话、自我封闭!笔者的主张,一切权益归属以用户为优先,后序参与方可以在按比例切分权益覆盖参与成本,事实上每个参与角色都在博得用户的“好感”,不论是企业营销、政府施政都是相同目的。当然笔者的说法很粗糙,法律定义的问题有其复杂性。 回到起点,没有个人的低碳选择,就没有数据,更没有减排量。退一万步讲,作为用户总可以不授权,选择不参与吧?即使后序各环节说得天花乱坠,都不成立!

三、价值转化,在公益和市场之间的平衡与取舍

用户从低碳行为选择,到减排量核算,再到价值转化,只有一条路径——市场化。那么要考虑的问题是:谁愿意为用户的低碳选择埋单?参考目前看到的一些实践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做法一,用积分代表权益,置换用户的减排量。第25问提及过“碳积分”,很多地方将“积分”视为一种面向个人的权益,或者说一种价值转化的手段。但在设计碳普惠平台时,除了“碳积分”三个字,没有再多想一步。积分本身没有价值,积分代表的价值承诺才是价值,谁来承诺?在这点上有一半符合王萧、魏旭的“债权”的观点,只是有了债权人,却没有债务人。没有企业会为其他主体发放的积分永久埋单,这是一个难有回报的价值黑洞。所以做法一,没有实现价值转化。 做法二,打包项目,签发减排量,进入本地碳市场履约。这是碳试点地区的专有做法,非碳试点地区无缘。不过各地碳履约需求是有限的,通常只会按需签发。带来的问题是,不论参与的企业和用户都很有限,每年只履约一次平时是没有任何活跃度的。再有就是交易权益很难去普惠用户。做法二,有价值转化,但获益方是少数企业,难以惠及个人,可持续问题突出。 做法三,多层次激励。积分用来连接激励商品,减排量用来进行碳中和,数据用来探索绿色金融和绿色消费。这条路是笔者过去一直的努力方向。但每一步都很难!做法三目前似乎也进入了一个死循环。中央对碳普惠的市场化持谨慎态度,碳普惠减排量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研究。碳普惠的减排量没有明确法律地位,是资产、权益、赠品没有定论,买方不知道自己买到的是什么?买方不知道买到的是什么,便难以市场化运行。难以市场化运行,主管部门便会更加谨慎。谁来打破这个僵局? 不论哪一种价值转化方式,都需要以碳普惠减排量的基本价值作为底线。碳普惠的每1克减排量,不仅代表了碳,更代表了低碳行为,以及选择、践行低碳行为的人。所以,笔者主张请参考《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积极推动建立碳普惠市场化激励机制》。

四、现实情况,从地方探索走向制度化保障

“十五五规划纲要”中要求“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中指出“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十五五”规划》中要求“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引导规范地方碳普惠机制“。碳普惠机制建设已经开始从地方性实践,走向一种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性减碳措施,一种创新型的社会治理工具。北京市、安徽省、浙江省等都在本省的“十五五规划”中提及碳普惠机制建设。 从各级文件中不难看出,碳普惠机制建设的着眼点,并不是减排量的价值,而是一场引导全社会参与双碳行动,潜在改变全社会行为模式的一种尝试,它带来了一种掀起巨大社会转变的可能性。 相较之下,减排量的价值和权利,需要继续深入的学理和法理研究。我们不知道最终会走到哪一步,眼下的关注确实在减排权利的归属。笔者相信,这只是一个小问题。

五、权利归属,“我减排,我获益”

回到最初的问题,笔者有三个判断:第一,减排量的源头权利属于个人,没有个人的低碳选择,就没有减排量。第二,"所有权"概念可能需要被超越,减排量是多方参与产生的制度性商品,更务实的做法是设计一套让各方受益的分配机制,前提是个人权益受到绝对保障。第三,政府的角色是规则制定者,而非所有者,政策文件中的"引导""规范"已经说得很清楚。碳普惠是为每一个选择低碳生活的"我"而建,碳是手段,人是目的。 所以,归个人,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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