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和碳排放权交易(ETS)是两套并行的制度,但面向的对象、运行逻辑和核心目标完全不同。

碳排放权交易是强制市场。政府给控排企业(如电力、钢铁、水泥)划定排放总量,企业配额不足就得买,配额富余可以卖。这是"总量控制+交易"的约束机制,核心是"压减"——用市场手段逼企业减排。全国碳市场2021年上线,目前只覆盖发电行业,年排放量约45亿吨,占全国四成以上。

有人认为“碳普惠是自愿减排机制”,它不强制任何人参与,而是把个人、家庭、小微企业分散的低碳行为——坐公交、骑单车、节约用电——量化成减排量,再通过积分兑换、碳交易或政策激励回馈给用户。核心是"激励",用正向引导替代行政命令。

两者的差异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对象不同:碳市场抓的是排放大户,碳普惠覆盖的是消费端长尾。单个人的减排量极小,但14亿人的消费行为汇集起来,体量不可忽视。二是逻辑不同:碳市场靠"限"和"罚"形成硬约束,碳普惠靠"算"和"奖"建立软引导。三是定价方式不同:碳市场的碳价由配额稀缺性决定,全国碳市场2024年均价约90元/吨;碳普惠的减排量价值目前主要由平台自行定价,各地差异大,且多数尚未打通碳市场变现通道。

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碳普惠减排量能不能进碳市场?理论上可以——广东2017年就把PHCER纳入了碳排放权交易。但全国层面至今没有统一通道,多数地方的碳普惠减排量只能在本地平台兑换商品或权益,无法跨区流通,更无法与企业碳配额互换。这意味着碳普惠目前还是一个"内循环"系统,价值天花板很低。

笔者认为,从机制建设的角度,企业主体很难划归到碳普惠机制范围内,和规模无关。企业性质和项目类型复杂,很难公平的界定其节能降碳性质。同时,碳普惠也不是自愿减排机制,于个人而言,低碳行为的选择,难以认定为“自愿”并通过“市场”补偿。但以碳普惠机制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共识,意义深远。保持碳普惠机制的独立运行是一种更清晰的设定,同时,通过建设碳普惠的市场化运行方式,来解决可持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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