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1日,生态环境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促进计划(2026—2030年)》,明确提出“规范地方碳普惠机制,推动碳普惠健康有序发展”。这句话出现在国家顶层的全民行动促进计划中,意味着碳普惠已经从“地方各自探索”进入了“国家层面关注并推动规范化”的新阶段。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什么叫“规范地方碳普惠机制”?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回到几个底层讨论。

一、碳普惠到底是什么?是地方的、简化版的CCER吗?

这是理解“规范”的起点。

碳普惠与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最直观的区别在于面向对象不同。CCER面向的是工业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等,有明确的项目边界、严格的额外性论证、规范的监测核查程序。碳普惠面向的是个人、家庭、社区在衣、食、住、用、行等方面的绿色低碳行为。

但区别不止于此。目前CCER覆盖16个专业领域,减排量可在全国范围内交易;而碳普惠项目门槛相对较低,通常仅适用于地方碳市场。有业内人士将武汉碳普惠描述为“湖北试点碳市场的CCER”,但这是错的,碳普惠不是CCER的一部分,不是简化版的CCER,更不是地方版的CCER。简而言之,碳普惠不是CCER!CCER是“项目逻辑”侧重“量”,追求绝对减碳;碳普惠是“行为逻辑”侧重“人”,引导低碳选择和意识提升。

二、碳普惠市场和全国自愿减排市场是什么关系?

截至2026年3月,全国27个省,出台碳普惠政策及方法学共计300余项(公开资料统计),签发核证减排量超过1400万吨。地方碳普惠市场呈现参与主体多元化、服务目标多样化等特点。

问题在于,碳普惠与CCER市场在方法学、项目来源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叠。可能的情况有3种:同一个项目,既可以用碳普惠方法学核算,也可能适用CCER方法学;碳普惠方法学核算范围可能包含上游的碳排放;同一个减碳行为,被不同的数字化平台记录。这种交叉重叠带来了两个直接风险:一是市场分割,各地各算各的,形不成统一市场;二是重复获益,同一个减排行为在两个体系里各拿一份收益。

生态环境部在答复全国人大建议时也承认,各地在核算方法、平台建设、交易机制、运行模式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对地方碳普惠机制的指导,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碳资源配置整体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四个字,点出的恰恰是当前碳普惠市场与全国自愿减排市场之间边界模糊的问题。

所以“规范”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划清边界——碳普惠和CCER各自该干什么,不能交叉、不能重叠、不能互抢资源。

三、资源抢占和重复申报

边界不清的直接后果就是资源抢占和重复申报。

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项目“应当未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不得重复申报任何其他自愿减排机制和碳普惠机制”。上海、四川等地也有类似规定——“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管理的场景,不再制定本市碳普惠方法学”。

这些规定说明,地方已经在制度层面意识到了重复申报的风险,并试图从源头上堵住漏洞。但问题在于,这些规定都是地方层面的。A市规定不能重复申报,B市可能没有这个规定;A市认为某个场景属于碳普惠范畴,B市可能认为它应该走CCER。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则,地方的“防重复”措施就只能是各自为政。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如果一个减排场景既可以开发成CCER项目、也可以开发成碳普惠项目,那开发方自然会选择门槛更低、成本更小的那一条路。碳普惠门槛低、周期短,CCER门槛高、周期长。如果两边都能走,资源就会向碳普惠倾斜——不是因为它更科学,而是因为它更容易。这就是“资源抢占”的本质:不是抢钱,是抢“更容易被核算、更容易被认可”的制度通道。

四、额外性讨论

额外性是CCER方法学的核心要求——项目必须证明“没有碳收益,这个项目就不会发生”。碳普惠是否需要论证额外性,在业内一直没有共识。

一种观点认为,碳普惠不需要严格论证额外性。广州的《碳普惠方法学编制指南》就提出,对“具有广泛公众基础和数据支撑、体现生态公益价值”的低碳行为,额外性可免予论证或简化论证。理由是碳普惠的目的不是精确计量每一克减排量,而是引导更多人参与低碳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证额外性,碳普惠的减排量就缺乏公信力——你奖励的到底是“本来就会发生的行为”还是“因为你的激励才发生的行为”?如果分不清,那碳普惠就只是给“本来就低碳的人”发奖励,并没有真正推动增量减排。

这个问题在“规范”的框架下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碳普惠的定位是“行为引导”,那额外性可以放宽;如果碳普惠的定位是“减排量生产”,那额外性就必须严格。定位不清,额外性的标准就永远在争论中摇摆。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的讨论,所谓“规范地方碳普惠机制”,笔者认为至少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划定碳普惠的定义和范围。

碳普惠到底是什么?是面向个人日常行为的激励机制,还是地方版的CCER?它的边界在哪里?哪些行为归碳普惠管,哪些归CCER管?这些问题不回答清楚,“规范”就无从谈起。生态环境部已在研究“统筹研究碳普惠制度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双碳’政策体系中的定位与作用”,这恰恰是“划定范围”的前奏。

第二,确定碳普惠减排量的消纳途径。

减排量算出来了,往哪里去?目前已有的消纳渠道包括:大型活动碳中和、生态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地方碳市场配额履约清缴等。上海截至2026年6月已累计形成超33万吨减排量,通过多层次方式消纳。但这些都是地方层面的探索,全国层面还没有统一的消纳规则。消纳渠道不明确,碳普惠的减排量就缺乏稳定的价值出口。“规范”需要回答:碳普惠减排量到底能用在哪些地方?能不能进入全国碳市场?如果能,以什么方式、什么比例?这几个问题,在即将出台的《碳普惠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中会得到答案。

第三,支持碳普惠发展,但不能冲击CCER。

碳普惠要发展,但不能以牺牲CCER市场的秩序为代价。两者的方法学不能交叉重叠,同一个项目不能两边申报,碳普惠的减排量不能以更低的标准冲击CCER的市场价格。有研究建议“加强CCER市场与地方碳普惠市场的建设统筹,进一步厘清政策边界、鼓励地方发展以激励公众减排为主的碳普惠市场”。这个建议的核心逻辑是:碳普惠可以做大,但它的价值应该在“引导公众参与”这个方向上,而不是在“生产廉价减排量”这个方向上。两条赛道,各归其位。

“规范地方碳普惠机制”不是要把碳普惠管死,而是要给这个充满活力的创新机制划定清晰的赛道——知道从哪里出发、往哪里跑、不能越过哪条线。这条路才刚刚开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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