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交易变现。

但如果要解释清楚,可能话题得拉远一点。 我们可以将碳交易,理解为为达成减碳目的所采用的市场手段。过去建立过许多种交易机制,如大家熟知的 CDM、VCS、CEA、CCER,还有并不特别熟知的ET、JI、GS、ACR、GCC等。这些机制分为自愿减排和强制减排两种情况。 在中国,碳普惠机制相对于其他机制而言还是较新的概念,目前国际还没有类似的机制出现。碳普惠机制(ICBM - Inclusive Carbon Benefit Mechanism),与核证自愿减排机制CCER、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CEA,是并行的三种机制,分别面向生活消费端个人自愿减碳、生产端自愿和强制减碳,能源端强制减碳。

碳普惠机制尚未成熟,一些基本问题的讨论,还没有完全形成共识。比如碳普惠额外性的问题,一些专家会认为其额外性不充分,不具有真实减碳性质;另有专家认为碳普惠一般不需要考虑额外性问题,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笔者认为,碳普惠、全民减碳,不应仅仅考虑碳,更要考虑人,人们的绿色意识提升,绿色低碳行为的主动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的逐渐形成,才是碳普惠的根本目的,如果讨论额外性,这是更显著的额外性。而碳普惠与人有关,其链接作用、经济促进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更大范围、更多类型的企业,都将有机会通过碳普惠机制,以一种更加平滑的、积极的方式,加入到减碳行动中来。

近年来,碳普惠机制建设的节奏在加快,国务院、环境部、发改委,均有政策文件鼓励各地建立碳普惠机制,其中市场建设很重要的一环,各地建立碳普惠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动作也在加快。随着碳普惠机制的建设,碳普惠市场的完善,有理由相信碳普惠市场将是最活跃的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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